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4-27 作者:杭州专业律师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二是损害由第三者造成。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在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偿金额。未及时处理代位权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追回赔付,增加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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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操作方式分两种:一是保险人赔付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向第三者追偿;二是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赔,保险人在赔偿时扣减相应金额。具体操作中,保险人需评估追偿可行性,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追偿方式,并注意保护被保险人未获赔部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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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常见处理方式有:一是直接向第三者追偿;二是在赔偿时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选择方式需考虑追偿成本、效率及被保险人利益。若追偿成本高、效率低,可选择扣减方式;若第三者有明确赔偿能力,可直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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